非正当男女关系被辞退仲裁判公司赔317万法院这样判
对于劳动合同与单位规章制度中所约定的内容,劳动双方应当遵守履行。
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如果单位制定一些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的约定,员工也必须遵守吗?
比如很多公司禁止员工之间发展恋爱关系,公司有合理的理由,但当员工违反,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员工,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徐某2015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每月4400元。
公司在5月份与徐某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没有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6月,公司向徐某发送了一份辞退通知书,以徐某“工作理念和合作态度与公司价值观长期有难以协调的差异,并在工作中与公司主管人事方面的同事发展恋爱关系”为由,通知徐某离开公司。
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4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000元,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起七日内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42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已经与徐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因不明原因丢失,因此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徐某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无故旷工,经公司催告仍未回公司上班,故是徐某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主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法院采纳徐某所述,认定2015年5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因所签为空白合同,应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向徐某下达辞退通知书,以徐某与同事发展恋爱关系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420元,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44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员工之间“非正当男女关系”,公司辞退是否违法?康女士在某银行已经工作13年,2019年5月,公司以康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同事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通知康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康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因公司并无法举证证明康某与同事之间的男女关系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仲裁裁决公司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公司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亦是公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企业责任的一种表现。
康某在已婚情况下与同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对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亦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故,公司以康某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可以看出,单位以员工同事之间发展恋爱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即使单位明文规定,也属无效制度。
即使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单位也得有制度未作为依据,并且举证给单位带来了严重影响。
而如果同事之间发展恋爱关系,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单位也只能以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辞退。